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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4-08-16 06:13:38 企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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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为此我们要做好回顾,写好总结。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1

  为提高食盐专营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管理能力,理顺县(市、区)盐业企业管理体制,整合全市盐业资源,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中盐黑龙江盐业有限公司《关于<绥化市盐务管理局对行政区县(市)盐业企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工作>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为重点,充分发挥食盐专营优势,进一步巩固食盐专营成果,不断提高我市盐业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打造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盐业企业平台。

  二、基本目标

  通过改革,整合和重组所辖县(市、区)盐业公司(站)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实行食盐由市公司集中调入、分装配送、网络销售、资金结算、统一核算的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将县(市、区)公司更改为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变独立核算为二级报帐制单位,由市垂直管理,实现全市流通现代化和经营管理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企施政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改制过程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稳定,不留后患。

  (二)坚持资产保护原则。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权益。

  (三)坚持以量定编原则。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要按照年销量300吨配备一人的'标准(含事业编制和内退职工)核定人员编制,在上岗职工中择优选用。

  四、基本条件

  (一)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上岗人员需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即按年销量300吨配备一人)。

  (二)除欠省公司盐款外,各县(市、区)盐业企业应没有债务、潜亏等包袱,或资债可以相抵。对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的县(市、区)盐业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等方式先行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由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盐业企业分别采取注销、关停、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分流安置人员和消化债务。通过改制,达到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后,再由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

  五、管理办法

  (一)由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各县(市、区)原盐业企业欠省公司的全部盐款。

  (二)将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变更为公司批发许可证。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更名为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三)实行报帐制,统一核算。公司根据各县(市、区)分公司实际,核定其年销售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分公司对公司报帐,由公司统一核算、纳税和计算盈亏。

  (四)实行区域执法负责制。执法队伍由市盐务管理局直管,各县(市、区)粮食局协管,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管理辖区内盐业市场,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县(市、区)公司储存的国家储备盐由公司统一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须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人员、资产、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确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改制方式。

  (三)根据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的实际,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对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可采取合并或兼并等方式直接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对不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的相关盐业企业,要在20xx年6月末前完成自身改制,达到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后,再由公司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

  (四)对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企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协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定和变更相关事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绥化市盐业企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办、财政、工商、税务、劳动、民政、人事、粮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盐业公司总经理姚立君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是这次盐业企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靠前指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集中多方力量排忧解难,形成合力,确保我市盐业企业经营管理一体化如期实现。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2

  每一次经济危机都会有一些企业倒下去,但也有一些企业反而获得了新生。经营管理学家们考证,原因在于管理水平不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总是能及时规避市场风险、管理困境,走出危机阴霾。并进一步考证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所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是建立了独特的企业文化,用企业文化的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和社会功能把企业建设成一个具有战斗力的坚强堡垒,极大地增强了企业抗风险、抗打击的能力。随着我国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企业的经营形势、竞争对手、投资策略等都在发生变化。如何借用企业文化开展管理升级成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建设企业文化推动经营管理

  在西方经典企业管理理论看来,市场、设备、技术、资金、利润等直接资源要素才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并没有把文化列入企业管理的范畴。但事实上企业文化的特殊性使它具有了与设备、技术等直接资源要素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哲学思想的形成。

  本质上讲,企业是通过生产与销售的经济活动贡献于社会,就如同人有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企业也有经营观、市场观和销售观。虽然名称不同,但意义相同,都是围绕求生存、谋发展的基本思路对未来进行指导和帮助。日本企业就是采用了企业文化的特殊作用,形成了“最廉价的商品并不是最好的商品,消费者最喜欢的商品才是最好的商品”等独特的经营哲学,很快打开了世界市场,成为了企业文化促进经营管理的典范。建立了这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哲学:一是有助于把握市场规律,做好经营决策;二是在尊重人才、使用人才、开发人才上更能显示出文化的优势,有助于人尽其才。

  2.企业文化有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

  要实现经营目标,也就是说在把生产要素做成产品并转化为利润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生产技术和要素的简单投入,也离不开企业员工凝心聚力的努力奋斗。如果把企业当成一个集合来看,生产要素只是其中的一项,员工才是把资源要素组装成产品的关键环节。常言道,事都是人干出来的。这里面就涉及到文化的作用。通过企业文化的导向、凝聚等特殊作用,使企业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标准下形成合力,自觉地把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员工的奋斗目标,员工们自然就会努力把企业的资源要素生产成一件件社会需求的产品,通过市场把经营目标由书面的预算变为现实的利润。

  二、完善企业文化优化经营管理

  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一些百年大企一样难逃破产的命运。只有不断地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才是战胜危机的正确选择。

  1.用企业文化弥补制度管理的不足。

  泰罗的“科学管理”重心是一种硬性的制度管理。这种模式虽然有刚性,体现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管理理念,但却没有弹性,缺乏柔性,有的时候还会产生劳资矛盾,引发员工与管理层的冲突,所谓过于刚性往往容易折断。这就需要文化的力量。借助企业文化,充分利用制度的理性与文化的非线性结合,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平等与尊重、感情与工作、贡献与奉献中,把“我被管理”变成“我要管理”,并通过身教重于言传,表扬重于批评,激励重于处罚等相关的文化理念,用真情、爱心、诚实等有血有肉的柔性管理,让员工在自由、愉快、和谐的氛围里把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把压力变成动力,把紧张变成和谐,把个力化成合力,起到了解决制度缺损和优化管理的双重效果。

  2.企业文化能够更好发挥团体的作用。

  企业在社会是一个细胞,在内部却是一个团体。团体讲究的是集体、凝聚和整体的作用。自然法则中的狮群依靠团体的力量,把捕猎成功率由个体的20%提升到群体的70%,不仅规避了种群濒临灭绝的危险,而且还得到了较好的延续。与狮群同一级别的老虎们则依靠单打独斗,即使本领无敌,如今却与狮群的状况大相径庭。如果企业采用了老虎的生存方式,在市场竞争中的日子不会比自然法则中的老虎强到哪去。通过文化的力量,在不断地宣传、培养和引导中建立起员工认可的、接受的、愿意遵行的市场观、价值观,形成了一股劲,在困难面前,员工与企业同心协力渡难关;在危机来时,相互抱团谋进退,而不是树倒猢狲散,大难来时各自逃。同时,企业文化还能够调节内部人际关系,减少内耗,创造公平公正的和谐环境,起到深化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

  三、深化企业文化创新经营管理

  企业的经营管理如同一个人的.习惯一样,一旦形成固化的模式,就会满足于现伏,放慢了节奏,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对于时刻处在动态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因为环境在变,市场在变,机会也在变。如果停滞,风险加大,困难加重,严重的还会导致突然破产。

  1.企业文化能够带动经营理念的创新。

  企业需要一个正确的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思路和方法。而经营理念的形成和创新离不开文化的作用。更何况先进的企业文化本身就是时代的精华,是先进理念和生产力的代表。通过企业文化的潜默移化、启发向上的作用,把当前进步的、积极的、未来可能发生影响的企业经营理念植入到企业,以时间换空间,促进企业在发展中更新理念,在管理中创新理念,从而进一步促进和实现管理创新。

  2.企业文化能够推动经营管理的内容和技术创新。

  长期以来,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内容和技术主要是来自西方欧美国家,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发明者和建设者,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注重的是对资产、技术等“物”的管理,甚至把人也当成了“会说话的工具”。日本企业则打破了西方欧美的思维观念,把正义、感恩、诚信、忠诚等人性的知识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用企业文化充实、发展、丰富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思路、方法和手段,形成了独特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技术创新,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战胜了西方欧美企业,创造了日本经济奇迹。所以,企业文化不是虚的、假的,而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抓住“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和要素的特点,充分利用人的主观能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地补充新知识,吸纳新技术,拓展新方法,使企业在管理中灵活地应对市场,在竞争中找寻获胜的时机,在决策中降低经营的风险,在创新中一步一步地把企业经营管理推到一个新水平,实现企业的管理升级。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总结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乱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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